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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育种权法律保护及对中国种业的法律思考

摘要

美国通过1952年实用专利法,1970年PVPA及一系列司法判例实现了对本国育种权的严格保护,同时又通过UPOV、TRIPS等国际立法将其对育种权的高标准保护在国际社会推行,达到维护本国种商国际市场的目的。美国对其种业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牺牲了本国的科技创新、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利益。面对在美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下产生的极具国际竞争力的跨国种商,中国种业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一方面完善本国育种权保护的立法,另一方面对跨国种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用竞争法予以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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