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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耕地资源价值论我国耕地征用补偿的完善——以福建省为例

摘要

本文从耕地资源价值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的耕地征用补偿标准、现行的耕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全省最高补偿与最低补偿仅相差32714元/公顷,未能体现区域的差异性且该补偿 标准平均仅相当于耕地资源价值的9.40%;现行补偿标准体现了区域的差异性,且比《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提高了1.24 -2.08倍,但与耕地的资源价值仍有巨大差距,平均仅相当于资源价值的14.46%。因此,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忽略了耕地资源使用的时间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空间差异,并导致诸多不良后果;应区别征地目的,扩大征地补偿范围;考虑农民的长远补偿;考虑征地补偿的区域差异;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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