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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烟无主案件调查处理的思考

摘要

烟草专卖执法有四种情形可能形成涉烟无主案件.依据涉案卷烟的不同种类,涉烟无主案件可区分为四种类型.涉烟无主案件的现行调查程序与处理方式并不能完全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不健全致使专卖执法存在违法隐患,应当根据执法实践的总结在涉烟无主案件方面制定颁布法律规范.在案发现场遇此情形,烟草专卖稽查人员无充足时间当场将涉案卷烟一一清点,并区分卷烟品牌将其具体数量记载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故执法实践中,严格要求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写明查封的卷烟总数为多少条、以及封存后共多少箱;同时要求涉烟案件当事人或见证人在打包封条处签字予以确认,并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送交鉴定物品处理决定后随同两名以上(含两名)抽样工作人员在物证保存地共同开箱抽样。抽样完成后,再次将涉案物品封箱,由当事人于封条处再次签字确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广大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执法,在积累了多年的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法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总结执法实践的宝贵经验,修补法律规范上的漏洞以及不合适宜的规定,使得烟草专卖执法工作每个环节都确实能够有法可依,如此方能进一步推动打私打假工作,并不断加强卷烟市场净化,保证国家的利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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