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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出罪'授权模式之程序启示

摘要

程序法为了实现其独立的价值可以拥有诸多的“出罪”特权,起诉环节的轻微犯罪不起诉也就没有必要限定为“依照型这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是贯彻刑事政策的必要保障。为了追求诉讼效率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检察机关在是否起诉的问题上应当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过,对于起诉前有悔罪和补救表现的轻微犯罪不起诉的刑法规定,为检察官自由裁量起诉与否提供了重要的类型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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