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诉讼证明的理论限度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修订

诉讼证明的理论限度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修订

摘要

刑事有罪证明标准的设定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少学者一直认为,现行刑事诉讼上有罪判决的证据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大陆法系使裁判者建立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该条修订的真正意义在于确定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充分的标准,实质上就是从证据使裁判者建立的关于求证事实的信念强度方面设定和表述刑事证明标准,但基于前述理由,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有罪证明标准并非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明标准的降低。而这一标准无差别地适用于侦、诉、审三个诉讼阶段结论的做出,即统一适用于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也是值得商榷的,至少,在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本身具有弹性的证明标准的把握上,在三个诉讼阶段是可以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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