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对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对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摘要

与普通的商事公司破产相比较,银行破产有很多特殊之处.在美国,银行破产并不适用于普通的破产法,而是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法》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判例.银行破产由银行注册机关宣布,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持清算,法院无权受理银行破产案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银行破产过程中同时具有四种身份:保险人、最大债权人、破产接管人、破产清算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应当改革现有的银行破产立法体例.笔者建议:制订一部统一的《银行破产法》;银行破产以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主导的行政程序为主,法院仅有权对破产中出现的个案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不再直接受理银行破产案件;银行监管部门在宣布银行破产时,必须指定存款保险机构为接管人和清算人;存款保险机构将替代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