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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司法救济保障农村民生

摘要

因各种原因,各级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产生的大部分纠纷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致使一些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投诉无门。成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保护村民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才能保障农村民生。村民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基础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该成员的政治、经济、社会福利等一系列基本人权紧密联系,不应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应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来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问收益分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在国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均明确了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况下,部分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司法救济是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救济最有效的途径,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担当起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责任,这也是法治社会本叉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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