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75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38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28090篇;相关期刊462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2013两岸环保高层专家论坛等;赔偿标准的相关文献由676位作者贡献,包括潘家永、黄雷、本刊编辑部等。
赔偿标准—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8090篇
占比:97.40%
总计:28840篇
赔偿标准
-研究学者
- 潘家永
- 黄雷
- 本刊编辑部
- 朱国勇
- 杨维松
- 陆高峰
- 陈碧莲
- 黄娅琴
- 倪学伟
- 冯阳阳
- 刘丽娟
- 刘志新
- 刘鑫
- 刘韵思
- 吕娟
- 吴兆岚
- 吴立香
- 吴萍
- 周瑞壬
- 天地
- 孙鸽平
- 孟亚生
- 尹晓华
- 崔丽
- 左林
- 张兆利
- 张婧
- 张爱玲
- 曾玲
- 李余华
- 李力山
- 李蕊
- 杨凯
- 杨刚
- 杨立新
- 杨雪
- 段志会
- 王娇萍
- 王晓芹
- 王治宪
- 王海宝
- 王紫凌
- 王若清
- 王萌
- 王锐
- 盛劲松
- 苏戈
- 袁仕友
- 裴培
- 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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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
李林蔚;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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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的核损害赔偿机制,对于民用核能的建设与发展至关重要,是核能和平利用事业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如果出现大规模跨境损害,赔偿问题将更加复杂,不仅会产生法律适用、管辖权争议,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可能会使有限的赔偿资金无法在受害者之间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引发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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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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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发布新规,修改了原先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将不再有城乡之别。这一决定的发布,充分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本文系统回顾了国内学者有关死亡赔偿金的研究。在厘清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后,探讨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之间的关系,最后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如何分割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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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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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多年来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从事农村调解、人民陪审工作,通过长期实践,总结摸索出一套“五心”工作法,有力地化解了以土地矛盾纠纷为主的农村一线矛盾,先后处理上访案件数十起,化解基层矛盾纠纷32起。细心服务,攻坚矛盾。要细心解决因为群众对事实认识不清而造成的群体性重大上访。如某村群众因涉及林地与耕地赔偿标准不同,集体来信反映问题。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导,其中,涵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群众反映的征迁地是否属于耕地问题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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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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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之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变得非常普遍。而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中,因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的制度仍然不完善,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是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赔偿额举证难、类案判决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互联网时代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丞待解决,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遏制至关重要,继而影响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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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康磊;
高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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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权是私法保护领域的重要内容,产权能否得到平等保护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财产利益.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产权保护,在此基础上,现代产权制度逐渐趋于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比如以产权人身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非法拆迁赔偿标准与合法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模糊等,民法典实施之后,产权的平等保护不仅应包括"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也应当包括在同等条件下补偿标准的平等.产权平等保护是保护私权的应有内容,也是检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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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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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认定主要基于司法解释及部分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意见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也对应《民法典》做出了相应的改动,但"高院意见"并未对应做出改动.在司法解释的概括性规定下发挥"高院意见"的作用在指引地方法官做出可执行的裁判指引方面存在优点,但"高院意见"也存在着效力缺陷、最高限额与社会发展脱节等不足,宜做出修改.同时,随着人们对精神利益的重视,当代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科学化设置认定标准并注重发挥类案检索制度的作用,彰显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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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培;
豆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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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铁路行业快速发展,铁路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基于若干铁路运输典型案例分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同命不同价""同案异判"的现象,形式上是因现有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于违约责任规定不清、限额赔偿制度阙如,实质上却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制度性利益配置失衡.利益均衡是现代法治与社会治理之核心价值并被实践.因违约而导致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在契合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上,应充分考虑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利益均衡,尤其对相对弱者权利之保障.是故,基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重构的基础,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同时,应在铁路法中确立并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标准,既保障司法实践于法有据、裁判规范,亦有效实现合同双方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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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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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因此,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往往高于农村居民。但在三种情形下,受害人即使是农村居民,也可以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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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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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污染不仅危害着我们的生存环境,也对我们的健康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害。由于环境健康损害的严重危害性以及环境侵权的复杂性、潜在性等特点,传统的侵权赔偿标准已难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本文研究正是通过阐述我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现状以及对比在此方面较为完善的美国,从而对照得出相应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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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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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抚慰性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很难为财产权受到国家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建议适时修改《国家赔偿法》,确立补偿性原则,增加惩罚性赔偿.并对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给付赔偿金等方式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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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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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医疗事故案件正逐渐增多,同时医疗场所暴力不断,"医闹"严重威胁到医院的正常秩序,甚至威胁到医生的人身安全,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对鉴定机关和鉴定程序进行了改进,增加了患者的权利,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完善了争议处理程序.但与此同时,《条例》的缺陷也比较明显,并没有达到人们对修法的期望.近年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扩大,医疗机构承受的特殊职业风险日渐加重,若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医疗机构和医生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紧张,对医院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因此,巫待建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由医患双方均参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无论对医疗机构还是对患者方都会带来实效,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和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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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阳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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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侵权费时费力,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自《商标法》修订实施后,首次在知识产权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给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法律威胁作用.就送审的修改稿《专利法》《著作权法》的条款中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新赔偿也就自然涉及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rn 在法律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多有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中,笔者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加入这一序列,探讨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操作上提出己见.适用用惩罚性赔偿要考量侵权行为的主观心态“故意”或“恶意”条件、考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条件。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础主要有权利人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按照侵权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获取的利润可以按照侵权行为人销售的数量减去侵权成本来确定,在无法获取侵权人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侵权行为销售数量乘以被侵权人的单位利润来确定、按照商标、专利许可费用、著作权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损失赔偿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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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阳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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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侵权费时费力,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自《商标法》修订实施后,首次在知识产权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给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法律威胁作用.就送审的修改稿《专利法》《著作权法》的条款中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新赔偿也就自然涉及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rn 在法律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多有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中,笔者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加入这一序列,探讨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操作上提出己见.适用用惩罚性赔偿要考量侵权行为的主观心态“故意”或“恶意”条件、考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条件。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础主要有权利人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按照侵权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获取的利润可以按照侵权行为人销售的数量减去侵权成本来确定,在无法获取侵权人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侵权行为销售数量乘以被侵权人的单位利润来确定、按照商标、专利许可费用、著作权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损失赔偿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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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阳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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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侵权费时费力,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自《商标法》修订实施后,首次在知识产权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给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法律威胁作用.就送审的修改稿《专利法》《著作权法》的条款中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新赔偿也就自然涉及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rn 在法律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多有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中,笔者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加入这一序列,探讨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操作上提出己见.适用用惩罚性赔偿要考量侵权行为的主观心态“故意”或“恶意”条件、考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条件。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础主要有权利人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按照侵权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获取的利润可以按照侵权行为人销售的数量减去侵权成本来确定,在无法获取侵权人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侵权行为销售数量乘以被侵权人的单位利润来确定、按照商标、专利许可费用、著作权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损失赔偿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