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
管辖权的相关文献在1960年到2022年内共计227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06篇、会议论文59篇、专利文献5151篇;相关期刊98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2种,包括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2009海峡律师事务研讨会、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等;管辖权的相关文献由230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建、徐伟功、李智等。
管辖权
-研究学者
- 张建
- 徐伟功
- 李智
- 郭玉军
- 邹立刚
- 张磊
- 王秀梅
- 罗艺方
- 何其生
- 周敏
- 孙尚鸿
- 张华
- 曾炜
- 朱伟东
- 李广辉
- 李文成
- 车英
- 郭树理
- 黄世席
- 乔慧娟
- 任际
- 伍俐斌
- 刘再辉
- 刘幼英
- 刘永连
- 刘满达
- 刘萍
- 奚晓明
- 季铄人
- 宋连斌
- 张超汉
- 张鹏飞
- 徐宏
- 曲涛
- 朱文奇
- 李慧
- 李文杰
- 杨长海
- 潘军
- 王琼书
- 申济丰
- 程宗璋
- 罗国强
- 谢笑珍
- 赵劲松
- 银红武
- 陈大军
- 陈滨生
- 陈运生
- 马呈元
-
-
陈蕾;
朱文玉;
刘兴晨
-
-
摘要:
2017年7月以来,行政公益诉讼在全国已实施4年多的时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的运行模式基本确立。随着办案实践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基本运行模式对办案效果的发挥产生了一定制约。以H省办案实践为研究依据,提出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专门性法规、以基层同级管辖为主、适时提级管辖、灵活运用异地管辖和集中管辖、简化指定管辖流程等有针对性的优化路径,为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实践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
-
欧福永;
袁江平
-
-
摘要:
专利的地域性和时效性以及专利诉讼中的巨额利益导致的禁诉令、禁执令被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当事人频繁使用,成为国际专利诉讼中的重要战术工具,其中针对我国签发的禁诉令也越来越多。英美法系国家在专利诉讼中签发禁诉令优先考量的是“公正地解决私人争议”,更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考量的因素包括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能否实现实体正义、外国的诉讼是否为无理缠讼等。而大陆法系国家优先考量的是“公共司法权威”而不是私人正义,更加奉行各国法院应当互相尊重彼此的管辖权与裁判权。我国没有禁诉令制度,可以先利用行为保全制度暂行“禁诉令”功能,利用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阻断外国禁诉令的适用,并及时构建禁诉令制度。可考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禁诉令条款,对禁诉令的签发原则、签发理由、签发管辖条件、签发程序等予以规定。
-
-
梁庭瑜
-
-
摘要:
目前,理论界对加密货币流通中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国际私法规则加以解决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国际私法作为“分配法”,是在加密货币专门法律规定出台前法律介入加密货币流通的最佳手段。然而,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与匿名性成为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难点与挑战。如何使用目前的国际私法规则解决加密货币流通中产生的新型法律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加密货币服务提供者与持有者的现实需求,也是加密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密货币流通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含涉加密货币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法研究管辖权,破解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谜团,并提出管辖理念从一般到特殊的转换在加密货币时代的重要意义;通过实际案例释明传统地域管辖权依据在一定替代方法的帮助下仍有适用空间;通过管辖权依据负面清单的模式,考察加密货币新兴管辖权依据的可行性,加密货币时代的管辖权理念应当以减少法律冲突和管辖实际效能为考量。法律适用部分则通过历史分析法考察加密货币空间自治论的可行性,通过比较法探讨新兴法律适用连结点的可行性,并为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诸如特征性履行方法为新兴连结点的设立提供法理依据。明确法律适用原则以特定案件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为主要目标,将不同的加密货币法律关系分配到特定的法域;分析加密货币系统共识机制作为适用法律的可能性,并为以代码为载体的新型法律选择条款的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提供法理依据。人们无须迷失于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现有国际私法规则可以解决大部分加密货币流通中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
-
苏兆前;
赵梓卿;
肖英杰
-
-
摘要:
为促进我国邮轮运营安全保障立法,从分析我国邮轮运营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指出相关立法的必要性,从分析我国邮轮经济政策、法治环境和国际邮轮立法经验出发提出相关立法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对邮轮旅游发展立法进行阶段划分,指出各阶段邮轮的运营安全保障立法特征,提出现阶段立法建议。
-
-
周兰萍;
江杰慧
-
-
摘要:
引言自裁管辖权原则是指仲裁庭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且最终决定作出前不受法院介入或干涉的仲裁原则,该原则虽不是全世界公认的统一基本原则,但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得到广泛认可。然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颁布实施的近30年来,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
-
曾凡宇
-
-
摘要:
企图垄断是美国反垄断法中一个特有的规则,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条文。以舜宇光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美遭遇的反垄断诉讼一案(以下简称“宁波舜宇案”)为视角,通过介绍美国联邦反垄断法中企图垄断规则的四大构成要件,分析宁波舜宇案败诉之原因,帮助我国企业正确认识企图垄断规则,降低对美贸易中的法律风险。
-
-
宗倩倩
-
-
摘要:
当前,在标准化工作不断推进和标准必要专利价值持续飙升的背景下,ICT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频繁发生,成为国家竞逐战略高地、企业争夺技术主导权的重要战场。而英国最高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就"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Conversant诉华为和中兴"案发布的判决,更是拉开了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纠纷管辖权争夺的序幕,以致多国纷纷效仿并反制。这进一步加剧了"法院选择"和"管辖权争夺"现象,造成国际司法秩序的混乱与对抗。因此,为了维护国际司法的协调运行与创新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技术开发和许可系统的可预测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应建立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国际仲裁机构,以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纠纷进行裁决,对国际专利执法进行有效整合。
-
-
陆禹凝;
潘柳钰;
张鑫;
曾芝慧
-
-
摘要:
中国-东盟国家间判决的流通关系着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在域外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也关系着我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管辖权制度总是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紧密联系,违反协议管辖通常构成东盟各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之一。通过研究分析2005《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的模式和其中的协议管辖规定,对中国-东盟国家间协议管辖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以促进各国法院判决在区域内的流通。
-
-
周星越
-
-
摘要:
《罗马规约》以及相关文书的生效,表明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其满足了二战以来国际社会对于惩治严重威胁人类和平与安全的违法犯罪的要求。但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公正性受质疑、国际认可度不足、安理会干预和执行困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文章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运行的现实境地,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自动性、有限性与普遍性等属性和管辖权效力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以阐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面临的困境,明确我国目前对于《罗马规约》的态度和立场,并提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本土化确立进路。
-
-
赵明晨;
宋协娜
-
-
摘要:
18世纪意大利主权性论战,是与欧洲理性主义和启蒙思想相并存的政治话语,不同于阿尔卑斯山以北欧洲地区的"主权"话语,意大利半岛的改革和论战呈现出"宗教-政治"特征,它与东方的"中国礼仪之争"共同构成了罗马教皇国扩张背景中的主权性叙事。意大利半岛"主权性"辩论是由受到启蒙运动影响、并在意大利完成范式转换的詹森主义者和其他君主主义者共同进行的,它是一个半岛内天主教启蒙和君主国家形态重塑的政治改革和思潮,具有"政治—宗教"特征。该论战,表现为"管辖权之争"的形态,即教廷对世俗统治的"篡权论"、君主的教会管辖权和世俗事务管辖权、教皇国的领土及主张的非法性等"反罗马"议题,充斥了整个18世纪,而罗马教廷方面则以"彼得教义"为核心进行了分别回应。该论战并非一个号召和修辞,而是对半岛各国的改革和君主政制重塑进程的响应和辩护。在一元化意大利意识形态中,"管辖权"范式既使辩论者们免于异端化指控,同时也使其主张局限于此。该主权性辩论和主权回归进程,不仅为意大利统一提供了意识形态准备,而且也为延宕至今的中梵(中国——教皇国)关系提供了历史镜鉴。
-
-
张磊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6年
-
摘要:
中菲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该案关于管辖权的裁决至关重要.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可以分为权利来源、岛礁地位和行为活动三个部分的内容,其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是菲律宾仲裁申请的核心,因为它试图从根本上彻底否定我国在"九段线"内海洋性权利的合法性.菲律宾认为,中国在"九段线"内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地理和实体上允许的范围,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开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菲律宾希望将仲裁庭的目光引向两个焦点,即海洋地形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性权利的范围.在这两个焦点问题上,由于菲律宾请求确认的不单纯是权利的存在,实质是权利的范围,而确认权利的范围是海域划界的关键性因素,所以仲裁庭不能将其剥离后单独裁决,否则就破坏了海域划界的整体性.同时,上述焦点既涉及相关岛礁的主权归属,也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强制管辖权例外情况.因此,菲律宾的规避企图是徒劳的,仲裁庭对其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的部分仍然不具有管辖权.
-
-
张目强;
陈默
-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 2015年
-
摘要:
由于近年来WTO主持的多边谈判屡屡受挫,区域贸易协定(RTAs)得到蓬勃发展.WTO与RTAs都有各自的争端解决机制,它们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成为了一个引发广泛关注的问题.RTAs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一旦产生冲突,就会出现诸如挑选法院、平行诉讼、相互承认裁决效力方面的问题.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各有特色;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也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亚太自由贸易区正在由愿景迈向实际,可向诸多已建成的区域贸易组织借鉴经验。
-
-
-
曾炜
-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 2015年
-
摘要: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区域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日益增加.在分析RTA与WTO管辖权冲突种类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与WTO法关于反措施的规定,详细探讨了RTA反措施与WTO冲突的这一特殊情形,指出随着各种国际法律制度之间联系的日益加深,RTA反措施与WTO冲突的的解决,不仅取决于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而且与一般国际法的演变也不无关系.
-
-
朱晖;
郭晓杰;
李文静
- 《第25届太平洋海洋科学技术大会(PACON)——海洋管理与海洋法治分论坛》
| 2017年
-
摘要:
2015年4月2日,国际海洋法法庭首次以全庭审理的形式对西非次区域渔业委员会渔业纠纷咨询仲裁案做出了最终咨询意见.从咨询意见来看,国际司法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不会轻易放弃管辖权.法庭对IUU捕鱼行为态度非常明确,该行为是违反公约的非法行为,应该纳入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中,各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束捕鱼行为,对于共有种群和有共同利益的鱼群有共同管理、相互合作的义务.基于此,中国应积极主动参与国际事务、国际法规制定,争取话语权,同时加强海洋管理和合作,担负起国际责任.
-
-
王看
- 《武汉大学第二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7年
-
摘要:
从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声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启动仲裁程序到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庭发布最终裁决书,国内外法学界涌现了数量较为可观的分析文献.梳理这部分文献发现,中国学者对南海仲裁庭的态度大体经历了“善意提醒-苦心奉劝-激烈抨击”三个阶段,也是从不太在意,到极大期望,再到十分失望的过程;中国学者并非整齐划一地为政府立场做注脚,不缺表达异议者;国外专家和机构的观点也并非一边倒,虽然有不少抨击中国的声音,但也不乏理性、客观、甚至力挺中国的声音;中国学者为证否南海仲裁庭的管辖权倾注了大量心血,实体部分的讨论则稍显滞后;从论文互引的角度来看,国外学者对中国学者论文的引用数量要远远少于中国学者对国外学者的引用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学者较为有限的国际影响力.南海仲裁案虽然审结,但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岛屿制度和南沙群岛的法律地位等关键实体问题仍将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声请法院复核判决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鉴于菲律宾通过南海仲裁庭宣告南沙相关岩礁领海外的低潮高地不能被占领,顺带否定了中国对这部分低潮高地的领土主权,我方不应放松有关南沙群岛和黄岩岛主权的论证,主权论证策略也应多元化.善用国际法,突破传统的列举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论证方式,将掌握的一手档案资料转化为加权中国更优说理穿透力的完整逻辑链条是一个有待思考的命题.
-
-
张晏瑲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6年
-
摘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法解决所有国际海洋法律争端.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缔约国,我国在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过程中,势必面临沿海国扩张海洋权益而公约却不足以应对的难题,此时,各国的政治意愿就成为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本文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具体提出该公约的局限性,并总结到沿海国主权和管辖权有逐渐向海一面扩张的趋势。
-
-
贾兵兵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6年
-
摘要:
本文试图证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本质上能阻止强制程序发挥作用.它可以构成管辖权前提,即:如果申诉国的申请未满足该条款的要求,上述《公约》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根本无法启动,从而不会产生该节之下的管辖权问题.当然,在诉讼中这个条款也可以作为"受理性"问题被提起.在措辞基本没有模糊的情况下,第281条之解释主要取决于缔约国.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如果某个《公约》缔约国在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形下,还有权单方面结束第281条的适用,那么该协议下的受损方将本能地质疑《公约》基本原则的有效性.
-
-
Zhang Leilei;
张蕾蕾
- 《武汉大学(第一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
摘要:
在国际海洋法领域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较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一直被称为整个公约重要的成果之一,而其强制性仲裁制度又作为争端解决的最后保障,弥补了争端当事方选择解决方式的不足或无效.在强制性仲裁与一般仲裁比较的基础之上,分析强制性仲裁的特点,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与相关国际投资公约下强制性仲裁程序的某些方面进行对比,找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在管辖权、仲裁公开性、裁决执行方面的不足,并分析原因,在有可借鉴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如仲裁庭应当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限制公约管辖权范围的扩大;进一步促进案件审理过程公开,并且引入法庭之友制度;可以在附件七仲裁庭之下,设立临时的执行机构以监督裁决的执行,并且确定不执行裁决的后果,以保护争端当事国的合法权益,以期完善公约附件七强制性仲裁.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 《第六届中国地方志学术年会》
| 2016年
-
摘要:
据不完全统计,广东历代方志南海史料,总字数约15万字,图片约100余幅.史料多散见于广东历代方志的前事略、地理志、地舆志、海黎志、杂志、山川略、政事、政纪、建置、地形、疆域、舆地、山川、海防、海道、防所、宦迹、夷情、流寓、艺文、杂记、纪异等中,形式多为记事、人物、图照、辞赋、数据、表格等.由广东历代方志资料可见,中国对南海及南海诸岛的管辖权是持续、从未间断的,对南海及南海诸岛行使主权有着清晰的历史主线,中国一直是南海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