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周知,冲突规范的任务是在多个与争议有关的法律中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准据法,并以该法律为依据审理案件.问题的关键是,那些未被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其通常多为外国法),在案件的审理中可否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外国的涉外司法审判中是存在的,这就是对外国法的"参考".在国际私法中,在某些场合对不是准据法的外国法进行必要的"参考"似乎不无必要.如在两个均在德国惯常居住的德国人之间在外国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应以德国法为准据法,但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判断加害者是否具有过失时,此时加害者是否违反了事故地的交通规则,似乎应给予斟酌.又如在以德国法为准据法并以伊朗为目的地的酒类销售合同中,由于伊朗发生了伊斯兰革命并进而颁布了禁止酒类进口措施,这一措施使得合同的履行实际上已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确定是否存在构成当事人行为基础丧失的相关事实时,伊朗的相关立法似乎也需要予以关注.事实上,对没有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进行"参考",在欧洲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