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来看,传统离线的诉讼机制无论是在效率成本,还是在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亦或是消减法院诉讼压力等方面均不能满足网络空间争议的特殊要求.且电子信息技术的安全性、争议解决结果执行的困难性以及纠纷当事人的自愿性,也使ODR争端解决方式偏离了人们的信任,难以获得长足的发展.从纠纷解决的权威性与强制性来看,兼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之便捷性与传统诉讼机制之权威性于一体的在线诉讼制度理应得到更多的认同与发展.在线诉讼机制不仅合乎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权利保障原则的实现,更是公平裁判原则的应有之义.且实践中,ODR争端解决方式以及审判程序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均为诉讼平台的电子化提供了经验. 在线诉讼的法制构建需要注意一下几点:第一,电子签章等技术具有功能等同的效应,不得仅以电子档或电子签章系电子形式为由而否认其效力;第二,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原则应当贯彻"消费者就经营者"的原则,当然,若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的则从其协议;第三,为了确保电子文件的内容未遭受窜改,必须将电子证据限定于内容可完整呈现且日后取出供查验者,且在线法院可要求当事人以邮寄等方式将实体的文件传送给法庭验证;第四,就审理方式而言,在线诉讼宜主要采取书面方式,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通过网上电话会议或语音视频系统开庭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