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政务院1950年公布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首次使用"复议"这一概念.政务院<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1条对税务复议制度作了规定.1950年<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7条中的"行政复核",从特征来看,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制度.[57]1949年<共同纲领>对行政复议制度只字未提,第19条规定的"监察制度"与行政复议大相径庭.总体来讲,建国初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解与建构缺乏系统的理论及现实制度支持,当时的行政复议主要旨在解决内部的行政争议,是上级行政机关用来纠正下级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制度.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宪法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根本法依据,行政复议则成为宪法实施的具体途径,二者在互动中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