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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重污染地区的生态恢复系统

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用于重污染地区的生态恢复系统,包括污水池,污水池与污水预处理设备相连,所述的污水预处理设备包括水泵,水泵与压力容器罐相连,压力容器罐上设有空压机,压力容器罐与气淖池内的容器释放器相连,污水预处理设备与布水装置相连,布水装置下方设有芦苇处理床,芦苇处理床的下方设有集水管,集水管与回水利用系统相连。本发明设计巧妙,利用芦苇处理床的自然净化功能,吸附主要污染因子的水生植物、投入高效污水分解专用微生物,进行有害物质分离,达到洁净水体的目的,达到生态平衡作用,又达到净化环保作用。

著录项

  • 公开/公告号CN112744919A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 公开/公告日2021-05-04

    原文格式PDF

  • 申请/专利权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专利号CN202011460991.3

  • 申请日2020-12-11

  • 分类号C02F3/32(20060101);C02F3/34(20060101);

  • 代理机构32306 镇江基德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代理人邓月芳

  • 地址 212300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南二环路88号

  • 入库时间 2023-06-19 10:52:42

说明书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用于重污染地区的生态恢复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结构转型,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如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保护环境,使经济得以稳健及可持续发展,是许多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假设沿河有若干工厂,每天都会排放一定量的污水,这些污水必须经过处理才能排入河中。通常的解决办法是建造污水处理站,将污水进行处理,使之达到排放标准后再予以排放。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以上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环保的用于重污染地区的生态恢复系统。

用于重污染地区的生态恢复系统,包括污水池,污水池与污水预处理设备相连,所述的污水预处理设备包括水泵,水泵与压力容器罐相连,压力容器罐上设有空压机,压力容器罐与气淖池内的容器释放器相连,气淖池上设有排污口与排水口,污水预处理设备与布水装置相连,所述的布水装置包括与排水管相连的入水管,入水管上设有若干根布水管,布水管管壁的下方设有若干个出水孔,布水装置下方设有芦苇处理床,芦苇处理床的下方设有集水管,集水管与回水利用系统相连。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的芦苇处理床的形状为长条型的沟渠,沟渠的底部与地表层相连,沟渠的内部种植有芦苇。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的芦苇处理床从上至下包括芦苇种植层、床土层和介质滤渗层。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的布水管的数量和芦苇处理床的数量一致。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的布水管的长度与芦苇处理床的长度一致。

作为进一步改进,布水管上的出水孔两两间隔50~100mm,出水孔的孔径为20~50mm。

有益效果:

本发明设计巧妙,利用芦苇处理床的自然净化功能,吸附主要污染因子的水生植物、投入高效污水分解专用微生物,进行有害物质分离,达到洁净水体的目的,达到生态平衡作用,又达到净化环保作用。

附图说明

图1是芦苇处理床的总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污水预处理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1.污水池 2.水泵 3.压力容器罐 4.空压机 5.容器释放器 6.气淖池 7.芦苇 8.种植层 9.床土层 10.介质滤渗层 11.集水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加深对本发明的理解,下面将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述,该实施例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定。

如图1所示,用于重污染地区的生态恢复系统,包括污水池1、水泵2、压力容器罐3、空压机4、容器释放器5、气淖池6、芦苇7、种植层8、床土层9、介质滤渗层10和集水管11。

用于重污染地区的生态恢复系统,包括污水池1,污水池1与污水预处理设备相连,所述的污水预处理设备包括水泵2,水泵2与压力容器罐3相连,压力容器罐3上设有空压机4,压力容器罐3与气淖池6内的容器释放器5相连,气淖池6上设有排污口与排水口,污水预处理设备与布水装置相连,所述的布水装置包括与排水管相连的入水管,入水管上设有若干根布水管,布水管管壁的下方设有若干个出水孔,布水装置下方设有芦苇处理床,芦苇处理床的下方设有集水管11,集水管11与回水利用系统相连。

其中,所述的芦苇处理床的形状为长条型的沟渠,沟渠的底部与地表层相连,沟渠的内部种植有芦苇。

其中,所述的芦苇处理床从上至下包括芦苇种植层8、床土层9和介质滤渗层10。

其中,所述的布水管的数量和芦苇处理床的数量一致。

其中,所述的布水管的长度与芦苇处理床的长度一致。

其中,布水管上的出水孔两两间隔50~100mm,出水孔的孔径为20~50mm。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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