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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用于对电子凭据进行业务监管的方法及系统

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用于对电子凭据进行业务监管的方法及系统,属于票据监控技术领域。本发明方法,包括:针对请求监管的请求方,获取请求方的身份信息,对身份信息进行是否符合业务监管的条件的验证,验证通过后,接收请求方的开具监管申请请求;接受开具监管申请请求,对申请请求进行解析,验证申请请求是否合法,若合法获取解析后的申请请求,根据解析后的申请请求生成监管信息;根据监管信息,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进行监管;获取监管结果,并将监管结果返回值请求方。本发明实现了去税控专用设备后对电子发票开具时的有效监管,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了税务监管的质量。

著录项

  • 公开/公告号CN112733099A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 公开/公告日2021-04-30

    原文格式PDF

  • 申请/专利权人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专利号CN202011610265.5

  • 申请日2020-12-30

  • 分类号G06F21/31(20130101);G06F11/34(20060101);G06Q30/04(20120101);G06Q40/00(20120101);

  • 代理机构11266 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刘海蓉

  • 地址 100195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

  • 入库时间 2023-06-19 10:48:02

法律信息

  • 法律状态公告日

    法律状态信息

    法律状态

  • 2022-02-01

    实质审查的生效 IPC(主分类):G06F21/31 专利申请号:2020116102655 申请日:20201230

    实质审查的生效

说明书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票据监控技术领域,并且更具体地,涉及一种用于对电子凭据进行业务监管的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电子发票开具依赖税控专用设备,如金税盘、税控盘等,在发票开具前需要将开具主体、开具资格、开具限额等信息写入税控专用设备中,在发票开具过程中,会根据专用设备中事先同步的监管信息对开具主体、开具资格、开具限额等信息进行合法性校验,发票真伪的判断需要在发票上传税局后通过查验等方式进行。大部分发票开具时产生的问题只能依赖事后检验的环节去发现,严重影响监管力度,造成税收损失。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本发明提出了一种用于对电子凭据进行业务监管的方法,包括:

针对请求监管的请求方,获取请求方的身份信息,对身份信息进行是否符合业务监管的条件的验证,验证通过后,接收请求方的开具监管申请请求;

接受开具监管申请请求,对申请请求进行解析,验证申请请求是否合法,若合法获取解析后的申请请求,根据解析后的申请请求生成监管信息;

根据监管信息,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进行监管;

获取监管结果,并将监管结果返回值请求方。

可选的,业务监管的条件,包括:判断请求方是否为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非风险企业、白名单及非锁死期。

可选的,接受开具监管申请请求前,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种类进行验证,当符合业务监管的电子凭据后,完成检验。

可选的,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配置监管业务规则,所述监管业务规则中,包括:开票主体的验证,电子凭据的额度及份数的限制,确定异常开具电子凭据的行为。

可选的,监管结果,包括监控通过及不通过的结果;

当监控结果为不通过时,返回不通过原因。

本发明还提出了一种用于对电子凭据进行业务监管的系统,包括:

验证模块,针对请求监管的请求方,获取请求方的身份信息,对身份信息进行是否符合业务监管的条件的验证,验证通过后,接收请求方的开具监管申请请求;

接收模块,接受开具监管申请请求,对申请请求进行解析,验证申请请求是否合法,若合法获取解析后的申请请求,根据解析后的申请请求生成监管信息;

监管模块,根据监管信息,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进行监管;

输出模块,获取监管结果,并将监管结果返回值请求方。

可选的,业务监管的条件,包括:判断请求方是否为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非风险企业、白名单及非锁死期。

可选的,接受开具监管申请请求前,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种类进行验证,当符合业务监管的电子凭据后,完成检验。

可选的,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配置监管业务规则,所述监管业务规则中,包括:开票主体的验证,电子凭据的额度及份数的限制,确定异常开具电子凭据的行为。

可选的,监管结果,包括监控通过及不通过的结果;

当监控结果为不通过时,返回不通过原因。

本发明为电子凭据业务监管部门提供监管接口,通过网关进行数据传递,实现了数据在内外网的实时交互,支持业务监管部门对开具行为的多项指标进行监管,增加了发票监管的时效性的安全性;

本发明实现了去税控专用设备后对电子发票开具时的有效监管,将原写入税控专用设备中的监管信息在监管方进行统一管理,在发票开具时统一使用,在节约成本的同时简化了电子发票监管控制流程,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了税务监管的质量;

本发明通过建立电子凭据开具系统与监管系统联动,实现凭据的开具事前、事中监控,对异常开具行为实时阻断,增强了监管力度,提前暴露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损失;

本发明可针对集中开票方式进行监管控制,也可针对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服务平台或自建开具平台进行监管控制,实现了一个监管系统同时对应多个凭据开具平台的监管。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种用于对电子凭据进行业务监管的方法的流程图;

图2为本发明一种用于对电子凭据进行业务监管的系统的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参考附图介绍本发明的示例性实施方式,然而,本发明可以用许多不同的形式来实施,并且不局限于此处描述的实施例,提供这些实施例是为了详尽地且完全地公开本发明,并且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充分传达本发明的范围。对于表示在附图中的示例性实施方式中的术语并不是对本发明的限定。在附图中,相同的单元/元件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

除非另有说明,此处使用的术语(包括科技术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通常的理解含义。另外,可以理解的是,以通常使用的词典限定的术语,应当被理解为与其相关领域的语境具有一致的含义,而不应该被理解为理想化的或过于正式的意义。

本发明提出了一种用于对电子凭据进行业务监管的方法,如图1所示,包括:

针对请求监管的请求方,获取请求方的身份信息,对身份信息进行是否符合业务监管的条件的验证,验证通过后,接收请求方的开具监管申请请求;若验证失败,返回具体的验证失败的原因。

接受开具监管申请请求,对申请请求进行解析,验证申请请求是否合法,若合法获取解析后的申请请求,根据解析后的申请请求生成监管信息;

根据监管信息,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进行监管;

获取监管结果,并将监管结果返回值请求方。

其中,业务监管的条件,包括:判断请求方是否为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非风险企业、白名单及非锁死期。

接受开具监管申请请求前,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种类进行验证,当符合业务监管的电子凭据后,完成检验。

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配置监管业务规则,所述监管业务规则中,包括:开票主体的验证,电子凭据的额度及份数的限制,确定异常开具电子凭据的行为。

监管结果,包括监控通过及不通过的结果;

当监控结果为不通过时,返回不通过原因。

本发明还提出了一种用于对电子凭据进行业务监管的系统200,如图2所示,包括:

验证模块201,针对请求监管的请求方,获取请求方的身份信息,对身份信息进行是否符合业务监管的条件的验证,验证通过后,接收请求方的开具监管申请请求;

接收模块202,接受开具监管申请请求,对申请请求进行解析,验证申请请求是否合法,若合法获取解析后的申请请求,根据解析后的申请请求生成监管信息;

监管模块203,根据监管信息,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进行监管;

输出模块204,获取监管结果,并将监管结果返回值请求方。

其中,业务监管的条件,包括:判断请求方是否为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非风险企业、白名单及非锁死期。

接受开具监管申请请求前,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种类进行验证,当符合业务监管的电子凭据后,完成检验。

对请求方的电子凭据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配置监管业务规则,所述监管业务规则中,包括:开票主体的验证,电子凭据的额度及份数的限制,确定异常开具电子凭据的行为。

监管结果,包括监控通过及不通过的结果;

当监控结果为不通过时,返回不通过原因。

本发明为电子凭据业务监管部门提供监管接口,通过网关进行数据传递,实现了数据在内外网的实时交互,支持业务监管部门对开具行为的多项指标进行监管,增加了发票监管的时效性的安全性;

本发明实现了去税控专用设备后对电子发票开具时的有效监管,将原写入税控专用设备中的监管信息在监管方进行统一管理,在发票开具时统一使用,在节约成本的同时简化了电子发票监管控制流程,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了税务监管的质量;

本发明通过建立电子凭据开具系统与监管系统联动,实现凭据的开具事前、事中监控,对异常开具行为实时阻断,增强了监管力度,提前暴露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损失;

本发明可针对集中开票方式进行监管控制,也可针对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服务平台或自建开具平台进行监管控制,实现了一个监管系统同时对应多个凭据开具平台的监管。

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应明白,本申请的实施例可提供为方法、系统、或计算机程序产品。因此,本申请可采用完全硬件实施例、完全软件实施例、或结合软件和硬件方面的实施例的形式。而且,本申请可采用在一个或多个其中包含有计算机可用程序代码的计算机可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磁盘存储器、CD-ROM、光学存储器等)上实施的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形式。本申请实施例中的方案可以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实现,例如,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Java和直译式脚本语言JavaScript等。

本申请是参照根据本申请实施例的方法、设备(系统)、和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流程图和/或方框图来描述的。应理解可由计算机程序指令实现流程图和/或方框图中的每一流程和/或方框、以及流程图和/或方框图中的流程和/或方框的结合。可提供这些计算机程序指令到通用计算机、专用计算机、嵌入式处理机或其他可编程数据处理设备的处理器以产生一个机器,使得通过计算机或其他可编程数据处理设备的处理器执行的指令产生用于实现在流程图一个流程或多个流程和/或方框图一个方框或多个方框中指定的功能的装置。

这些计算机程序指令也可存储在能引导计算机或其他可编程数据处理设备以特定方式工作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器中,使得存储在该计算机可读存储器中的指令产生包括指令装置的制造品,该指令装置实现在流程图一个流程或多个流程和/或方框图一个方框或多个方框中指定的功能。

这些计算机程序指令也可装载到计算机或其他可编程数据处理设备上,使得在计算机或其他可编程设备上执行一系列操作步骤以产生计算机实现的处理,从而在计算机或其他可编程设备上执行的指令提供用于实现在流程图一个流程或多个流程和/或方框图一个方框或多个方框中指定的功能的步骤。

尽管已描述了本申请的优选实施例,但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一旦得知了基本创造性概念,则可对这些实施例作出另外的变更和修改。所以,所附权利要求意欲解释为包括优选实施例以及落入本申请范围的所有变更和修改。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申请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申请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申请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申请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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