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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及处理方法

摘要

一种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包括第一电话端、第二电话端、电话录音取证端、数字签名模块、证据存储模块以及出证模块,电话录音取证端包括:接收模块,验证模块,通讯模块,录音模块,数字签名模块、系统还原模块以及出证模块均处于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监控环境下。处理方法:一种是第一电话端呼叫电话录音取证端,再由电话录音取证端呼叫第二电话端以及与之对应的反向呼叫的方法;另一种是第一电话端、第二电话端以及电话录音取证端构成三方通话模式以及与之对应的反向呼叫的方法。两种取证方法都将第一电话端和第二电话端的通话置于电话录音取证端的见证下。

著录项

  • 公开/公告号CN105049581A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 公开/公告日2015-11-11

    原文格式PDF

  • 申请/专利权人 杭州猿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专利号CN201510146450.6

  • 发明设计人 赵波涛;张平;

    申请日2015-03-31

  • 分类号H04M1/656(20060101);H04L9/32(20060101);

  • 代理机构

  • 代理人

  • 地址 310000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三楼B3008室

  • 入库时间 2023-12-18 12:06:53

法律信息

  • 法律状态公告日

    法律状态信息

    法律状态

  • 2023-03-10

    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 IPC(主分类):H04M 1/656 专利号:ZL2015101464506 申请日:20150331 授权公告日:20180529

    专利权的终止

  • 2018-05-29

    授权

    授权

  • 2015-12-16

    实质审查的生效 IPC(主分类):H04M1/656 申请日:20150331

    实质审查的生效

  • 2015-11-11

    公开

    公开

说明书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话录音,具体而言,涉及一种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以及相应的电话录音证据处理方法。

背景技术

电话录音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证据形式。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语音编辑软件的发展,对于录音文件的篡改和编辑变得非常容易。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一方使用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使用时,对方可以提出录音文件曾遭篡改的合理质疑,从而使得电话录音证据无法被司法机关采信,举证一方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方公证保全是第三方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在具体实践中,对于通话过程申请公证保全是提升电话录音效力的常用的有效方法。但为了完成公证处的监督与见证,需要公证员现场对过程进行监督,这一方式对于用户并不方便,无法适应社会大众的广泛需求。

因此,提供一种可以用于公证处的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及处理方法,使得普通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电话录音保全,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电话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并且能对录音证据的完整性进行验证,以增加电子数据的司法效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亟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可以随时随地取证并能实现全过程保全的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第一方面,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包括电话录音取证端、数字签名模块、证据存储模块以及出证模块,所述电话录音取证端包括接收模块、验证模块、录音模块以及可互相桥接的第一通讯模块和第二通讯模块。其中接收模块用来接收第一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发起的呼叫请求以及第一电话端欲呼叫的第二电话端的电话号码。验证模块用来对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进行验证。第一通讯模块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建立与第一电话端的电话连接,第二通讯模块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建立与第二电话端的电话连接,所述第一通话模块和第二通话模块桥接。录音模块用来对第一电话端和第二电话端的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数字签名模块用来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时间戳签名形成证据。所述证据存储模块对经过数字签名模块签名的证据进行存储。所述出证模块对证据存储模块中经过签名的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根据通过验证的证据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所述电话录音取证端、数字签名模块以及出证模块均处于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监控环境下。

作为优选,所述第一通讯模块和第二通讯模块个数相同且均有若干个,电话录音取证端设有若干个取证号码,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第一电话端,取证号码的个数不多于第一通话模块的个数。以适应多用户并发使用该系统。

作为优选,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与电话录音取证端的取证号码进行配置,使得电话录音取证端中与第一电话端对应的取证号码被呼叫时,电话录音取证端与第一电话端建立电话连接,且第一电话端设有若干个电话号码,按优先顺序与电话录音取证端的取证号码配置。第一电话端设多个电话号码与取证号码配置,使得取证号码被呼叫时,增加第一电话端被接通的概率。

作为优选,所述数字签名模块还包括对录音文件进行加密的功能,相应的,所述出证模块还包括对录音文件进行解密的功能。防止取证的录音文件不经授权就被查看。

进一步地,第一电话端为通讯工具,例如手机、固定电话或传真机但不限于这几种,第二电话端也可以为手机、固定电话或传真机但不限于以上几种。

第二方面,本发明还公开了四种电话录音证据处方法。

第一种电话录音证据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接收模块接收第一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发起的呼叫请求,验证模块对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进行验证是否在该系统已注册,验证通过后,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一电话端建立电话连接,第一电话端将欲呼叫的第二电话端的电话号码发送至接收模块,与第一通讯模块桥接的第二通讯模块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与第二电话端建立电话连接,第一电话端和第二电话端之间进行通话,录音模块对该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通话结束,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一电话端的电话连接和/或第二通讯模块与第二电话端的电话连接断开,数字签名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形成证据后存储至证据存储模块,出证模块对证据存储模块中经过签名的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依据通过完整性验证的证据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

第二种电话录音证据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第二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呼叫第二通讯模块并建立电话连接,与第二通讯模块桥接的第一通讯模块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呼叫第一电话端并建立电话连接,第一电话端和第二电话端之间进行通话,录音模块对该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通话结束,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一电话端的电话连接和/或第二通讯模块与第二电话端的电话连接断开,数字签名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形成证据后存储至证据存储模块,出证模块对证据存储模块中经过签名的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依据通过完整性验证的证据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

优选的,第一通讯模块呼叫第一电话端的具体步骤包括:第一通讯模块按照优先顺序选择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进行呼叫,当优先级较高的电话号码响应,与其建立电话连接;当优先级较高的电话号码未响应,呼叫较低优先级的电话号码。

第三种电话录音证据处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接收模块接收第一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发起的呼叫请求,验证模块对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一电话端建立电话连接,第一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呼叫第二电话端并建立电话连接,第一电话端、第二电话端以及电话录音取证端在公共交换电话网的桥接下组成三方通话模式,第一电话端和第二电话端之间进行通话,录音模块对该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一电话端的电话连接和/或第二通讯模块与第二电话端的电话连接断开,数字签名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形成证据后存储至证据存储模块,出证模块对证据存储模块中经过签名的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依据通过完整性验证的证据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

第四种电话录音证据处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第二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呼叫第一电话端并建立电话连接,第一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向电话录音取证端发出呼叫请求,接收模块接收该呼叫请求,验证模块对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进行验证是否为注册号码,验证通过后,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一电话端建立电话连接,第一电话端、第二电话端以及电话录音取证端在为第一电话端提供服务的公共交换电话网的桥接下组成三方通话模式,第一电话端和第二电话端之间进行通话,录音模块对该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通话结束,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一电话端的电话连接和/或第二通讯模块与第二电话端的电话连接断开,数字签名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形成证据后存储至证据存储模块,出证模块对证据存储模块中经过签名的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依据通过完整性验证的证据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

作为优选,在以上电话录音证据处理方法中,数字签名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时间戳签名并进行加密处理,相应的,出证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完整性验证并进行解密处理。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所公开的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具有的有益效果是:该系统包括取证、存证和出证三部分。

取证部分采用的是第三方的电话录音取证端,第一电话端与第二电话端之间的通话过程在电话录音取证端的见证下进行,且录音模块对该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其中录音文件包括第一电话端和第二电话端的电话号码、通话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及通话的具体内容等信息,电话录音取证端处于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的监控下,既保证了取证设备的可靠性,又使得用户随时随地可以进行通讯取证,避免了现有技术中必须在公证员现场见证下才能取证的麻烦。

存证部分采用的数字签名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出证部分采用的出证模块,对经过数字签名模块签名的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两者均处于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监控环境下,且配合使用,有效防止取证的录音文件在存储过程中被篡改。另外,出证模块根据通过完整性验证的证据(即经过数字签名的录音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该报告内容包括通话双方的电话号码、通话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及通话的内容。

综上所述,利用本发明公开的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及处理方法,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取证且可以保证取证、存证和出证三个过程均处于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见证下,即实现了全过程见证,因此本系统可以对双方通话的真实过程进行还原,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取证不便以及不能全过程见证的难题。本发明公开的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既可以用于公证处取证保全,也可用于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以及工商部门等。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1的系统结构示意图;

图2为实施例1中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与电话录音取证端的取证号码配置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2中第一电话端作为主叫方的方法流程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2中第一电话端作为被叫方的方法流程图;

图5为本发明实施例3中第一电话端作为主叫方的方法流程图;

图6为本发明实施例3中第一电话端作为被叫方的方法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能够更清楚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实施例1如图1所示,揭示了一种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包括第一电话端100、第二电话端200、电话录音取证端300、数字签名模块400、证据存储模块500以及出证模块600,所述电话录音取证端300包括如下几个部分:接收模块301,验证模块302,第一通讯模块303,第二通讯模块304、录音模块305。其中,电话录音取证端300、数字签名模块400以及出证模块600均处于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比如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以及工商部门)监控环境下。

接收模块301用来接收第一电话端100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发起的呼叫请求以及第一电话端100欲呼叫的第二电话端的电话号码。验证模块302对第一电话端100的电话号码进行验证,验证该电话号码是否为该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已注册的号码。第一通讯模块303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建立与第一电话端100的电话连接,。第二通讯模块304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建立与第二电话端200的电话连接,所述第一通话模块303和第二通话模块304桥接。录音模块305用来对第一电话端100和第二电话端200之间的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该录音文件包括通话双方的电话号码,通话起止时间以及通话内容等信息。数字签名模块400用来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时间戳签名使得录音文件形成证据,并且数字签名模块400还可以对录音文件原件进行加密。证据存储模块500对经过数字签名模块签名的证据进行存储。出证模块600对证据存储模块500中经过签名的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如果数字签名模块400对录音文件进行过加密,则对应的出证模块600也具备解密的功能,若完整性验证通过(存储的录音文件未篡改),则根据该录音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

本发明实施方式中,第一电话端100为通讯工具,例如手机、固定电话或传真机但不限于这几种,第二电话端200也可以为手机、固定电话或传真机但不限于以上几种。

本发明实施方式中,为了满足多用户可同时使用该系统,第一通讯模块303和第二通讯模块304个数相同且均有若干个,电话录音取证端300设有若干个取证号码,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第一电话端(即用户),取证号码的个数不多于第一通话模块的个数。

本发明实施方式中,将第一电话端100的电话号码与电话录音取证端300的取证号码进行配置,使得电话录音取证端300中与第一电话端100对应的取证号码被呼叫时,电话录音取证端300与第一电话端100建立电话连接。在电话录音取证端中取证号码被呼叫时,最大可能地使得第一电话端被接通,且第一电话端设有若干个电话号码,且按优先顺序与电话录音取证端的取证号码配置。

如图2所示,电话录音取证端300中有3个电话号码(取证电话号码),分别对应一个第一电话端(可认为是一个用户),其中一个用户拥有3个电话号码,且按照优先顺序与自己在本发明系统中注册的取证电话号码配置,当该用户用其中一个电话号码通过电话录音取证端呼叫第二电话端未取证成功时,第二电话端呼叫该取证电话号码,电话录音取证端根据该用户的优先级顺序依次呼叫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

实施例2如图3所示,揭示了一种电话录音证据处理方法,利用实施例1所揭示的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并包括如下步骤:

S101:第一电话端向电话录音取证端的接收模块发出呼叫请求,接收模块响应该呼叫请求;

S102:电话录音取证端的验证模块对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进行验证,验证其是否为已在该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注册的号码;

S103:若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已在该电话录音证据处理系统中注册,则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一电话端建立电话连接;

S104:第一电话端将欲呼叫的第二电话端的电话号码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发送至电话录音取证端的接收模块;

S105:与第一通讯模块桥接的第二通讯模块与第二电话端建立电话连接;

S106:第一电话端与第二电话端进行通话,录音模块对该通话内容(包括第一电话端发送给第二电话端的上行数据和第一电话端接收的来自于第二电话端的下行数据)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

S107:第一电话端与第二电话端通话结束,电话录音取证端与第一电话端或者第二电话端任一端的电话连接断开,数字签名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并对录音文件原件进行加密,经过数字签名的录音文件即成为证据,该证据和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一同存储至证据存储模块;

S108:当需要出证时,出证模块从证据存储模块中取出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和经过数字签名的证据,对录音文件解密并对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

S109:判断完整性验证是否通过;

S110::若验证通过则出证模块依据通过该证据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

在本发明实施方式中,第一端可以作为通话的主叫方,也可作为通话的被叫方,当第一端作为被叫方时,具体步骤如图4所示:

S201:第二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呼叫第二通讯模块并建立电话连接;

S202:与第二通讯模块桥接的第一通讯模块按照优先顺序选择第一电话端的号码发出呼叫请求,当优先级较高的号码未响应时,呼叫较低优先级的号码,当有号码响应时停止呼叫并与第一电话端建立电话连接;

S203:第一电话端和第二电话端之间进行通话,录音模块对该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

S204:第一电话端与第二电话端通话结束,电话录音取证端与第一电话端或者第二电话端任一端的电话连接断开,数字签名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并对录音文件原件进行加密,经过数字签名的录音文件即成为证据,该证据和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一同存储至证据存储模块;

S205:当需要出证时,出证模块从证据存储模块中取出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和经过数字签名的证据,对录音文件解密并对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

S206:判断完整性验证是否通过;

S207:若验证通过则出证模块依据通过该证据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

进一步,第三方为公证处,第一电话端100具体为手机(或座机或传真机),第二电话端200为手机(或座机或传真机),电话录音取证端300为带录音功能的程控交换机,数字签名模块400为带有公证处私钥证书的数字签名服务器和时间戳签名服务器,所述数字签名模块400还具有对数据加密的功能,证据存储模块500为云存储服务器,出证模块600包含与公证处私钥证书相对应的公钥证书。程控交换机、数字签名服务器和时间戳服务器、出证模块600均处于公证处监控下。

在取证过程中,第一电话端的手机拨打公证处的程控交换机号码,程控交换机验证第一电话端的手机号码是否已在该程控交换机中注册,若验证为已注册的号码,则程控交换机与第一电话端手机建立通讯连接,第一端手机将欲呼叫的第二端的手机号码发送给程控交换机,程控交换机与第二电话端手机建立通讯连接。第一端手机和第二端手机之间进行通话,程控交换机对该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当通话结束后,两端任一手机挂断,数字签名服务器和时间戳服务器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并对录音文件原件进行加密,经过签名的录音文件和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统称为证据文件)一同存储与云存储服务器。当需要出证时,公证处工作人员利用出证模块从云存储服务器取出证据文件(包括经过签名的录音文件和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利用出证模块对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进行解密,并利用出证模块中的公钥证书对经过数字签名的录音文件进行完整性验证,看其在存储过程中是否被篡改,如果验证通过(即未被篡改),则根据录音文件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双方的号码、通话起止时间、通话时长、通话内容等信息)出具公证书。由于该通讯证据处理系统实现了双方通话的全过程见证,增加了录音文件的证据效力,利用该系统出具的公证书可对双方真实的通话过程进行还原。

实施例3如图5所示,本发明还揭示了另一种电话录音证据处理方法,本方法也基于实施例1所示的系统实现,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S301:接收模块接收第一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发起的呼叫请求;

S302:验证模块对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进行验证;

S303:验证通过后,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一电话端建立电话连接;

S304:第一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呼叫第二电话端并建立电话连接;

S305:第一电话端、第二电话端以及电话录音取证端在公共交换电话网的桥接下组成三方通话模式;

S306:第一电话端和第二电话端之间进行通话,录音模块对该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

S307:第一电话端与第二电话端通话结束,电话录音取证端与第一电话端之间的电话连接断开,数字签名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并对录音文件原件进行加密,经过数字签名的录音文件即成为证据,该证据和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一同存储至证据存储模块;

S308:当需要出证时,出证模块从证据存储模块中取出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和经过数字签名的证据,对录音文件解密并对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

S309:判断完整性验证是否通过;

S310:若验证通过则出证模块依据通过该证据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

在本发明实施方式中,第一端可以作为通话的主叫方,也可作为通话的被叫方,当第一端作为被叫方时,具体操作步骤如图6所示:

S401:第二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呼叫第一电话端并建立电话连接;

S402:接收模块接收第一电话端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发起的呼叫请求;

S403:验证模块对第一电话端的电话号码进行验证;

S404:验证通过后,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一电话端建立电话连接;

S405:第一电话端、第二电话端以及电话录音取证端在公共交换电话网的桥接下组成三方通话模式;

S406:第一电话端和第二电话端之间进行通话,录音模块对该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

S407:第一电话端与第二电话端通话结束,电话录音取证端与第一电话端之间的电话连接断开,数字签名模块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并对录音文件原件进行加密,经过数字签名的录音文件即成为证据,该证据和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一同存储至证据存储模块;

S408:当需要出证时,出证模块从证据存储模块中取出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和经过数字签名的证据,对录音文件解密并对证据进行完整性验证;

S409:判断完整性验证是否通过;

S410:若验证通过则出证模块依据通过该证据所记录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报告。

进一步,第三方为司法鉴定机构,第一电话端100具体为多模手机,第二端200为多模手机(或座机或传真机),取证端300为带录音功能的程控交换机,数字签名模块400为带有公证处私钥证书的数字签名服务器和时间戳签名服务器,所述数字签名模块400还具有对数据加密的功能,证据存储模块500为云存储服务器,出证模块600包含与公证处私钥证书相对应的公钥证书。程控交换机、数字签名服务器和时间戳服务器、出证模块600均处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监控下。

在取证过程中,第一电话端的手机拨打司法鉴定机构的程控交换机号码,程控交换机验证第一端的手机号码是否已在该程控交换机中注册,若验证为已注册的号码,则程控交换机与第一电话端手机建立通讯连接,第一电话端手机呼叫第二电话端的手机并建立通讯连接,第一电话端的通信运营商将这两路电话进行桥接构成三方通话模式。第一电话端手机和第二电话端手机之间进行通话,程控交换机方保持沉默且程控交换机对该通话内容进行实时录音并形成录音文件。当通话结束后,第一电话端手机对三方通话拆线。数字签名服务器和时间戳服务器对录音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签名,并对录音文件原件进行加密,经过签名的录音文件和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统称为证据文件)一同存储与云存储服务器。当需要出证时,公证处工作人员取出公共交换电话网上关于此次三方通话的话单,并利用出证模块从云存储服务器取出证据文件(包括经过签名的录音文件和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利用出证模块对经过加密的录音文件进行解密,并利用出证模块中的公钥证书对经过数字签名的录音文件进行完整性验证,看其在存储过程中是否被篡改,如果验证通过(即未被篡改),则根据录音文件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双方的号码、通话起止时间、通话时长、通话内容等信息)及三方通话的话单出具公证书。由于该通讯证据处理系统实现了双方通话的全过程见证,增加了录音文件的证据效力,利用该系统出具的公证书可对双方真实的通话过程进行还原。

与上述方法对应的另一种取证方法为:当第二电话端呼叫第一电话端成功时,第一电话端呼叫司法鉴定机构的程控交换机,第一电话端的通信运营商将这两路电话进行桥接从而构成三方通话模式。第一电话端与第二电话端通话,程控交换机进行录音取证。

需要说明的是,本申请中在方法中提及但未在系统中提及的说明同样适用在系统中,例如各标识的定义、生成方式等,这里不再赘述。

为了描述的方便,以上所述系统的各部分以功能分为各种模块或单元分别描述。当然,在实施本申请时可以把各模块或单元的功能在同一个或多个软件或硬件中实现。

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应明白,本申请的实施例可提供为方法、系统或计算机程序产品。因此,本申请可采用完全硬件实施例、完全软件实施例或结合软件和硬件方面的实施例的形式。而且,本申请可采用在一个或多个其中包含有计算机可用程序代码的计算机可用存储介质(包含但不限于磁盘存储器、CD-ROM、光学存储器等)上实施的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形式。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申请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形而不脱离本申请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申请的这些修改和变形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申请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形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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