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MSC下属的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第53次会议(DE 53)第10项议程(DE 53/10)“船上噪声的防护”中涉及SOLAS第II-1/36条和A.468(XII)决议《船上噪声级规则》的修正,拟把大部分处所的容许最大噪声级限值减小5dB(A),且使修正后的A.468(XII)具有强制性。LR规范对客船乘客舱室和公共处所的噪声要求非常严酷,对船员起居区域的要求次之,均高于A.468(XII)的要求,也能满足DE 53/10的要求。LR规范对客船噪声的严酷要求,催生了顶级豪华旅游船,目前这种豪华旅游船绝大部分由欧洲一流船厂建造,要使我国由主要建造散货船,油船的“造船大国”转变为也能建造豪华旅游船等高技术含量船舶的“造船强国”,减小船上容许的最大噪声级是我国船舶工业必须应对的重大课题之一。2009年7月生效的CCS规范对船上噪声级的要求与LR规范的要求相近,有利于提升我国船舶工业的降噪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