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基建项目的私人财务化己被一系列混合的财务状竞而加速应用,当中包括在爆炸性公共设施的需要(特别在发展中的国家)、政府部门基金的限制性、过剩的私人资金和工程各方面来源的存在性、以及非救助性财务的广泛接受程度等。在隧道、废物堆填和最少一个香港楼宇建筑的工程中,「建造—营运—转交」类型合约中所获得的显著成功应与其他国家不同程度的成功性作一比较,例如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斯里兰卡、澳洲和英国等。为了拧成一个应用性指南及改善将来对工程的评估,该类型的合约已大大鼓励研究人员去收集各类型工程的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这类研究所得出的结果会刊于这份会议论文内。勘察该类型的合约形式是否适合某些特定工程,和那些拥有专利权的承建商的潜在表现。该文并叙述联营财团能成功中标的主要因素,同时亦提出有关建议去继续进行及加强研究。研究人员应创立一些适合个别国家和个别类型工程的独立指引,以便增加该类型合约形式中所带来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