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是目前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将就对话涉及的九个前提性问题予以追问,试图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性研究建构一般性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环境法与民法在问题意识、历史视域、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规范上存有重大冲突,实际上是民法采取的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环境法采取整体主义理论范式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必要性源自环境问题构成现代法学普遍面临的现实挑战,更深层次原因源自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涉及现有法律体系下,二者如何界分领域、分工;涉及面对同一现实问题时,如何对两种法律解决方案做出选择。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旨在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重构和范式整合;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有利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拓宽视域、转换思路、价值重构、方法更新。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双向互动的对话中,环境法学旨在借助民法的理论范式审视环境问题,为解决环境问题探寻新的出路;民法学的目的是研究环境问题如何影响了民法、民法学,而这恰是民法典立法急欲从环境法中获得的启示。界定环境法与民法,应尝试在新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下进行,应淡化"领域定性"观念而代之以"问题定性"观念;为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合作,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联结点,确立了二者在调整范围上的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