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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错误命令执行的责任风险及其规制

     

摘要

《公务员法》第54条没有彻底破除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所面临的困境.由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出罪功能的虚化、行政行为无效理论的非制度化和“明显违法”标准的多元化等制度因素,第54条就上级错误命令执行后的责任分配设计无法有效遏制上级错误命令付诸执行这一问题.第54条的异议程序即使经改进也受制于责任机制、行政成本、考核制度等深层因素,无法发挥激励公务员主动审查上级命令的功能.相对于针对该问题的直接规制措施而言,政府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内部检举制度、现代绩效考核制度、公正委员会制度等间接规制措施更能有效降低公务员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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