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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摘要

受早先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而未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至于当前学术界对个人破产范围争议颇大,甚至于是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亦难以有定论.为了刺激消费、鼓励创业以推动经济发展,为了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秩序,更为了与国际接轨以谋求对外发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初具规模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与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制度构建上,为打破我国常期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思想的束缚,更为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应侧重建设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与失权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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