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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从规范主义与决断主义视角出发

         

摘要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作为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之一,是我国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重要途径。相反,宪法解释形式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活跃,而这种重修宪轻释宪现象可用卡尔·施密特的决断论与规范论予以解释。但面对宪法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较量,不单需要宪法修改方式来缓和,也需宪法解释的辅助,构建灵活的宪法规范变动机制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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