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青年科学(教师版)》 >关于服刑人员因漏罪、新罪被加刑之后是否应撤销原减刑裁定的思考——兼论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和减刑撤销制度

关于服刑人员因漏罪、新罪被加刑之后是否应撤销原减刑裁定的思考——兼论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和减刑撤销制度

         

摘要

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制度体现了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各国刑罚普遍轻缓化的大趋势下,减刑已成为我国目前应用面最广、效果最明显的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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