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青年记者 >网络暴力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

网络暴力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

自媒体时代,个体及网络生活圈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和载体,网络暴力作为网络发展的副产物,借助自媒体的传播,极易造成严重后果。2006年,被称为美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梅根事件”爆发,继而美国联邦法院以入侵受保护计算机等四项罪名对事件的始作俑者萝莉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萝莉有罪。

著录项

  • 来源
    《青年记者》|2019年第1期|70-71|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8 13:41:46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