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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的思考

         

摘要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国有医院的药房主任,苏某原系陈某同事,并不熟悉,于2005年下海成为一名药商。2007年年初,苏某为向医院多推销自己所代理的药品,欲送陈某8万元现金,陈某担心不妥,将该笔钱款当作借款,并于次日出具借条,借期五年。经侦查机关调查,2007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还陆续向其他多名药商借款共计70万元,均于借款后出具借条,但借期未满。2013年陈某听闻有关部门正查处医疗系统问题,遂将陈某的8万元借款以及其他借款的本金归还药商。上述借款先后投资企业,获取利息10万余元。2012年年末陈某在某大城市购买一套商品房。

著录项

  • 来源
    《青年与社会》 |2013年第27期|84-8485|共1页
  • 作者

    杨莹;

  • 作者单位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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