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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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