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的有关要求

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的有关要求

         

摘要

正 一、规范办理,履行交接手续。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清点、核对,于2008年2月5日前将《回执单》报市政府督查室。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说明情况,经督查室确认后,统一变更承办单位。逾期不再变更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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