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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探讨

         

摘要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规划条件变更必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第四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前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上报资料核实规划条件,只有核实合格才能组织竣工验收。但厦门市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后管理却不够规范化,甚至缺失项目完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的环节,造成了后续管理不到位,无法反映规划内容和实际施工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后期工程与实际情况的冲突。

著录项

  • 来源
    《厦门科技》 |2016年第3期|32-36|共5页
  • 作者

    陈伟伟;

  • 作者单位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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