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武汉金融》 >对“有毒的金融资产”应提倡“卖者有责”、“监管有责”

对“有毒的金融资产”应提倡“卖者有责”、“监管有责”

         

摘要

6月中旬,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三)》,就投资者关注的部分热点问题作出回答。而在这次答问中,"有毒的金融资产"与"买者自负"两个词甚是引人关注,刺人耳目。"有毒的金融资产"就是市盈率为40倍、50倍的股票。"卖家自负"就是当一家上市公司因为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因素、经营因素等导致退市,在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应尽披露义务的前提下,投资者要自行承担投资判断的结果,期盼小理性的投资行为由国家买单是不切实际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