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西部资源 >应当将非采矿权人采矿定名为“盗采矿产资源”

应当将非采矿权人采矿定名为“盗采矿产资源”

     

摘要

1993年底,笔者在"全国矿管系统行政执法经验交流暨研讨会"上发表《建议设立盗采、滥采矿产资源罪》(以下简称《建议》)一文并在《中国地质》上刊出之后,"盗采矿产资源"的提法广泛见诸媒体。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