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西部法学评论 >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机制的解读及反思——以《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6条为视角

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机制的解读及反思——以《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6条为视角

     

摘要

《监察法》第41条第2款形塑出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绝对化留存备查的独特机制,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6条对“绝对要素”虽有所弱化,但仍基本保持原有形态,表现为一种“带有绝对性要素的留存备查机制”。基于对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条款的语义解析、附随效果评价以及实践样态观察,可发现这一监察监督有效性不足、违背刑事诉讼法理、诱发庭审虚置化的条文机制得以出台适用是多种因素合力下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泄密风险观、非法定证据观以及重复适用观三种原因,但上述缘由难以经受起法理、实践与逻辑的推理考验而被证伪,根本原因是顶层设计者基于“监察集权司法观”考虑欲实现监察反腐资源与力量的最大化。由此,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机制应当着力弱化或去除内含的“绝对性要素”。宜通过明确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移送调取的法定事项及监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建构调取程序的操作规范及运作体系,从而形成法律、法理、实践相协调的留存备查机制。

著录项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