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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政复议制度(一)--金融行政复议法律依据和原则

         

摘要

金融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主要两个,即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2001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法》)和2001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法》)。其中,《行政复议法》取代了原《行政复议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其有关内容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突破,由于该法是对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活动的普适性规定,是一般法,那么,金融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总行工农业管理部、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在受理行政复议时,就必须以〈行政复议法〉为依据,至于《行政复议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的部门规章,相对于《行政复议法》而言,是特别法,该法直接对金融行政复议的范围、金融行政复议机构、金融行政复议管辖、金融行政复议虾玫受理等有关金融行政复议制度作出规定,是金融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金融行政复议的直接法律依据,在以上两个法律依据中,《行政复议法》是法律,它的效力高于《行政复议办法》,后者不能与前者抵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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