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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媒体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规制--以李某某轮奸案为例

         

摘要

在刚过去的2013年里,李某某等5人的轮奸案长时间吸引着社会各界的眼球,国内外诸多媒体集体在此过程中上演了一出高潮迭起的“媒体狂欢”大戏,包括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在内,大量的公开报道披露了未成年罪犯(初始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姓名、照片,公开了受害女性的身份、性经历等众多隐私信息,明显超越了底线。但是,许多人感觉难以对这些行为给予必要的规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设立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这一原则,在中国往往无人理会,因为这一法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现在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可操作性,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刘晓原律师则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规定,却没有补救的措施,实际上有法律漏洞。①来源于同一家报纸的文章还称:“在中国大陆地区,并没有针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具体处罚措施。”

著录项

  • 来源
    《声屏世界》 |2014年第2期|27-29|共3页
  • 作者

    庹继光; 李缨;

  • 作者单位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南石油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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