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乡村发现 >县政府不具有在集体土地上强制拆除的职权

县政府不具有在集体土地上强制拆除的职权

     

摘要

一、判例裁判要点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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