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村委主任》 >祖父(地主)老宅基未被登记部分我可否主张权利?

祖父(地主)老宅基未被登记部分我可否主张权利?

         

摘要

山西省介休市某村村民曾先生来信咨询:解放前,我祖父曾某是地主,在某镇拥有一处四合院宅基房产约二百三十余平方米。土改时,我祖父曾某逃亡,他的上述房产被分给刘某等3户农民,剩余一处正房由政府临时占用,一处厢房约39平方米归我父亲居住(父亲去世后,归我)。四合院的客堂厅屋(过道)约23平方米被大家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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