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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农资站名义出售农药 引发纠纷,村委会担责吗?

             

摘要

cqvip:案例 2006年,辽宁省锦州市大有乡小柳村两委研究决定,以村的名义建立一个农资经营站,并规定,从各种农资采购到质量检查监督及价格确定,均由村委主任邱某主管并参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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