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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小区须配套社区养老机构

         

摘要

2013年12月22日,安徽省民政厅公布了《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和《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建设.按照《意见》,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只要是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就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而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现有机构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则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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