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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任务变迁与环境宪法续造

     

摘要

国家任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通过宪法确认对公权力机构及全体国民具有约束力.环境治理已然成为现代国家任务的主要议题,宪法对于国家任务的变迁和环境事务的经验与事实应当有所回应.2018年宪法修改之后,我国宪法层面的环境保护法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宪法序言中国家任务为统领,总纲中单行的环境资源国家保护义务为内容,国家机构中的生态文明建设职责为保障的环境宪法规范体系.这是以国家义务为内容的国家任务驱动型的环境宪法立法模式.基于我国的发展阶段与立法认知,这一模式较环境权的立法模式对环境保护更具优势.环境宪法的权威与法律效果必须透过具体环境法律制度与政策来体现,由于环境事务与决策的情势紧急性、专业技术性、社群审查必要性和生态系统联系性等,通过环境法典来统一各环境单行法规范应当是较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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