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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摘要

@@ 一、扩展行政救济的范围rn(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范围rn根据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虽然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申请范围对原有行政复议条例有较大扩展,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仍过于狭窄.只涉及到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对规章、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未作规定.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第12条第2项和第4项又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可见,把可诉的行政行为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

著录项

  • 来源
    《求实》 |2006年第z2期|194-195|共2页
  • 作者

    程艳;

  • 作者单位

    北京东城行政学院;

    北京;

    10001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政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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