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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超过两年法院就不管了吗?

         

摘要

编辑同志: 1986年5月16日,我与邻县某乡办企业订立购销合同,为其供煤一年,每月月底结算一次。从合同签订之日到1987年5月份,我累计供煤300余吨,价值3万元,但该乡办企业对煤款一直拖欠不付。无奈,我于1990年夏天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承付煤款并赔偿利息。但法院同志说:“欠款超过两年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请问,这种回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的案子应否受理?柳林县冯生贵冯生贵同志: 来信收到,你提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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