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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可以指定村干部代理辞职的村民小组组长职位

         

摘要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任命、指定、委派和更换。如果其他村干部要兼任村民小组组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村民小组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而且应该具备基本的人品、能力、文化素质等条件,能够较好履行村民小组组长的职责。二是必须要经过推选程序,否则既违反了法律的要求,也可能因为缺乏群众基础而难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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