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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以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为视角

         

摘要

对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处理原则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为条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办法实质以工程质量决定工程价款,并无相应法理基础,不具有正当性,且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无效合同有效对待,无视建筑市场从业资质特许制度,危及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据实结算及收缴非法所得克服了上述弊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立法宗旨,能够较好发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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