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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的证据要件——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可获得证据的说明”的剖析

     

摘要

目次一、"可获得证据的说明"的法律性质二、《SCM协定》第4.2条与DSU第4.4条的关系三、"可获得证据的说明"的含义四、"可获得证据的说明"的要求五、"可获得证据的说明"与后续程序中证据的联系与区别六、"可获得证据的说明"与《SCM协定》快速争端解决程序的关系七、"可获得证据的说明"与设立专家组请求的关系八、简单评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始于磋商,提出磋商请求意味着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借此进行登记并编发争端案号。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核心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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