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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比较法探析

         

摘要

<正>悬赏广告存在已久,在国内外悬赏广告均可追溯至千年以前,在当今悬赏广告仍为寻找物品、人员的重要方式。但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未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悬赏广告性质各国(地区)立法及学说,认为我国应采用单独行为说来认定悬赏广告性质。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发布广告对大众表明,若某一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即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由来,我国有记载的最古老的悬赏广告为商鞅徙木立信。国外则可溯至古罗马,《罗马法学说汇编中》便记载了奴隶主为追回逃跑奴隶和被盗财产的悬赏告示。在现代社会,悬赏广告多被用以寻找丢失物品、寻找失踪人员、征询案件线索等。对于悬赏广告的性

著录项

  • 来源
    《财富时代》 |2019年第12期|237-240|共4页
  • 作者

    刘鑫雨;

  • 作者单位

    外交学院研究生部;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民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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