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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约》拒绝执行调解协议事由落地之困境

         

摘要

现行中国法未见对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依据。在《新加坡公约》生效的背景下,现行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无法契合公约的要求。然而,这不妨碍现行司法确认制度对公约第5条适用的重要参考价值。公约第5条与中国法现行规范存在可调和的冲突。通过借鉴仲裁执行“双轨制”与出台司法解释,能够衔接现行规范与公约的适用,暂缓《新加坡公约》第5条的适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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