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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企业就业这样缴纳社保费合适吗?

             

摘要

<正>案情回放:赵某在天津市某国有公司工作了18年,该期间社会保险没有间断,2015年3月赵某提出辞职,并于当月办理了辞职手续。同月,赵某经应聘开始到某网络公司任职,并与该网络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天津地区,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但双方在社会保险的缴纳上存在异议,该网络公司注册在北京市,员工均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公司认为无法在天津缴纳,要求赵某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但赵某认为

著录项

  • 来源
    《天津社会保险 》 |2016年第6期|P.43-44|共2页
  • 作者

    王海蛟;

  • 作者单位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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