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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主体性论与刑法中的法规范主体判断

         

摘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能否赋予其主体性的思辨。法规范主体判断是以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将法规范主体与其他事物相区分的判断,法规范主体则是凭借某些特质而接受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适格主体。法规范主体判断在位阶上先于责任能力,内容包括人的意志、目的性意图、主观要素,实质则是人的不法。法规范主体是构成要件主体的上位概念,构成要件主体是法规范主体的具体化。立法新设构成要件主体只能以人为核心进行构建。人工智能无法通过法规范主体判断的检验,立法确立其法律主体地位不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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