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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的实效性样式与正当性标准

             

摘要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但在生态文明的视域下,距离“美丽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尤其在生态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环境法律的实施效果与社会认同均差强人意,这促使学界需要认真思考环境法律的实效性样式与正当性标准问题.环境法律实效性不强与政府环境责任缺失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而实现方式与保障措施的选择可以是强制性逻辑,也可以是自制性样式.对于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诉求,在合法律性的基础上,还应有正当性的要求.若要实现环境法律的正当性,则有赖于科学科技、程序正义以及效率均衡等诸多判断标准的确立,这也是未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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