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天津法学 >违约责任“过错相抵规则”的“过错”认定与区分适用

违约责任“过错相抵规则”的“过错”认定与区分适用

     

摘要

《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在立法上明确了“过错相抵规则”可适用于违约责任。然而,实践中对“过错”的认定标准不一,不仅使“过错相抵规则”本身适用不便,还使该规则与双方违约、减损规则适用界限模糊。“过错相抵规则”中,赔偿权利人“过错”为客观上违反不真正义务且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之心态。主、客观方面的联系在于,在赔偿权利人具备识别能力时,违反不真正义务即构成主观一般过失。在明确了“过错”之内涵以后,可借助违反的“义务”类型,厘清“过错相抵规则”与双方违约的适用边界;借助损害阶段,厘清“过错相抵规则”与减损规则的适用边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