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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摘要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该指引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1999年3月29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半应是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要有两名.2000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司二板上市规则》(草案)要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至少2/3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为以下人员: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的直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公司关系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2000年11月,上海证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规定每一家上市公司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人员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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