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重庆与世界 >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中某条款的解读

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中某条款的解读

摘要

问题:《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中第四条规定:“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请问,文件中“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具体指什么机构?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根据该办法对相关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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